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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来源:湛江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4-12-26 17:24: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二)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三)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四)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五)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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