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规范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现工会送温暖的常态化、日常化、经常化,建立送温暖慰问、困难职工帮扶和生活保障服务相互衔接、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职工格局,使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根据《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工发〔2018〕39号)等有关制度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和生活保障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1.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工作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在档困难职工。
2.由于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5.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6.长期在高(低)温、高空、高污染、户外等苦脏累险环境的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7.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医药卫生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六条 各级工会在对建档困难职工做好常态化帮扶、帮助其解困脱困的基础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走访慰问重点职工群体,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对以上职工走访慰问,适当考虑关心关爱生活困难的离休、退休会员。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结合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6000元。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将银行回单或实名制表存档备查,实名制表格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原则上使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慰问对象,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于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大宗物品采购公开招标并实名制发放。
第十二条 工会权益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四条 送温暖资金严格按照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送温暖资金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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