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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直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5 10:52:3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办〔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总工会、湛江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下称“帮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湛江市直工作的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可依据规定程序,通过所在基层工会申请,经帮扶中心认定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接受帮扶中心帮扶救助。

第三条 帮扶中心充分发挥工会帮扶拾遗补缺、救急济难的作用,加强困难职工建档帮扶与送温暖、互助互济、工会公益慈善的有效衔接,构建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实施工会常态化帮扶。

(一)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二)对于不符合建档条件但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应通过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工会公益慈善等多渠道实施帮扶。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第四条 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帮扶中心负责市直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第六条 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 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第七条 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申请之月前 12个月的家庭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家庭成员数÷12”。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 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 情形。

(三)家庭总人口核算指标。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认定标准原则为:每学期学杂费收费标准超过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线12倍(含)以上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三轮 摩托车等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六)本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

第十条 自愿申报。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自愿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自愿接受家庭经济信息核查和证明材料属实承诺书等。

第十一条 摸底调查。申报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报材料后,及时通过家庭走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途径对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完成摸底调查,核实职工家庭困难情况。

第十二条 评议公示。申报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及时将无异议的申报职工材料上报给帮扶中心。

第十三条 认定建档。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本省户籍的职工,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查;对外省户籍的或无法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的职工,应通过入户调查或材料复核等方式进行审核。

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四章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的纸质的帮扶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须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六条 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并在帮扶资金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分类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建档类别发生变化的要调整档案,不再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撤档,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及时注销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十九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和删除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等,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湛江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湛江市职工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5日    

 

终审:谢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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